轉法務部函,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,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,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    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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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電子公文一般公告
    發表人
    袁國豐
    單位
    文書組 (10402)
    建立
    2025-03-07 15:51:19
    最近修訂
    2025-03-07 15:51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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